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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庄**号,住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王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晚,醉酒后驾驶苏D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钟某某清南路行驶至清南桥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机构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8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的执法仪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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