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DT****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州市丽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丽华北路阳湖大桥北坡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0毫克/100毫升。
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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