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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川Y*****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恩阳区马鞍车站门口处与一辆川T*****号小型轿车发生擦挂,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鉴定,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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