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K****9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环城东路与蕴华东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5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可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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