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深圳市**药业有限公司**,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闽江路、福州南路、江西路、南京路行驶至南京路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扣经过、李某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20]**号乙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