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9********,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党员,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户,系青岛**博物馆合同制**员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5日0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福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州北路同安路附近时,见前方有交警查车,随即减速慢行,适遇刘成(已判刑)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为逃避交警检查,倒车逃跑时其车辆左后部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中后部相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刘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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