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中专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院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现场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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