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颜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罗梁路新官屯村路口西50米处时,在超车过程中同由西向东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8±6.4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鉴定,军兴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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