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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青岛**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保安,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向**行驶至**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3±3.7mg/100ml。

2019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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