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东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甫路路口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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