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灰色吉利轿车沿减河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德州市动植物园口南侧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1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驾驶证已被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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