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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平度市**期**号楼**单元***户,群众。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平度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鲁******灰色波罗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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