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家街道**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八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市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里庄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对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1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