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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富平县庄里镇觅子乡南集组出发,行驶至人民路与杜村东街十字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悔罪,醉驾摩托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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