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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址:甘肃省武都区*********号。无前科。2020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4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沙湾镇国道212线394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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