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01省道萧县**镇**路段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5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