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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蓝色广汽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灵璧县**镇**街中心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街中心道路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卫生院抽血送检。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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