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院**法庭聘用人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临泉县城中南路沐澜汤门口,沿兴泉大道行至于王沟路的兰居饭店,被临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6.7mg/100mL,系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8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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