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驾驶川******哈力爱俊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出发,沿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向蓬溪县赤城镇文星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06分,行驶至迎宾大道兵站外,被蓬溪公安局交通执法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104mg/100ml、104mg/100ml,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质齐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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