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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稻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稻城县公安局金珠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先后与廖某某、李某乙在其店铺里吃饭喝酒,廖某某步行回住所,后李某乙让李某甲送其到新菜市场取电瓶车,李某甲送达后独自返回店铺(**五金建材),途经仲美酒店十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l46mg /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过失,自愿认罪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李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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