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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村**组**号,现暂住本市东区攀枝花**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本市东区万象城行驶至龙菁花园小区。次日0时许,李某某再次驾驶该车搭载二人,从龙菁花园小区经攀枝花大道往苏铁园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学园隧道出城方向出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属醉驾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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