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9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山南路体育场路段时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2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德阳市第五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9月1日四川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2.1mg/100ml。
2020年8月25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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