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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4********,大学本科文化,雅安市**银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住名山区**镇**街**号**幢**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杨震。

本案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4日再次重报

宝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1时05分,李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O9.9mg/ml)驾驶川TY****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0线由宝兴县县城方向往灵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10线289km+900m处靠向道路右侧,与道路右侧路边花坛发生碰撞,车辆弹回左侧车道时,与后方陈某某驾驶的川T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宝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宝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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