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汉族,中专文化,企业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路**号**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威远县**镇**街其女友家吃晚饭并饮酒,饭后李某某驾驶川KL****小型轿车准备送朋友回严陵镇外北路“尚座雅致”家中,途中经过严陵镇半边街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3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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