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1********,汉族,专科文化,南江县**宾馆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镇**大道**段**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江县南江镇**大道**段**路向**路方向行驶。21时18分,当车辆行驶至南江县南江镇**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5.1mg/10Om1。经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1。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