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工地,个体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津KX****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南区梁家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友谊南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4.9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酒驾时被交警查获,无发生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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