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武汉**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晚餐时饮酒,当日21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径本市高新区中兴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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