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广西南宁**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X号小型轿车从南梧路上路行驶,行至厢竹大道长堽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李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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