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经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R****“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华蓥市红岩路丰泽园小区往老邮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华蓥市红岩路老邮局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川XP****“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等同于101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对方损失等情节,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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