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高中文化,甘肃省平凉市华某市人,住华某市**镇西巷**号**幢楼**单元**室,甘肃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局员工。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电信分公司**支局单位食堂与同事酗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由**电信分公司**支局院内行驶至安口商务宾馆,后又驾车返回单位院内,被安口派出所处警民警发现后转交华某公安交警大队。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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