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托克托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7日进行立案侦查,于2020年10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1时47分许,呼市交通管理支队托克托县大队执勤民警在萨凉路托县段**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某疑似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随后执勤民警将驾驶人李某某带往托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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