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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镇内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G2****号轿车**公园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经检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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