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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镇**村**组**号,住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甘肃省兰州西固区**家属院**栋**单元**室家中喝了二两多“牛栏山”牌白酒,一瓶“五泉”啤酒。2020年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津F*****号小型轿车,沿西固区**家属院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属院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甘肃金麟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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