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6********,**族,****,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村**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载周立斌)从六枝特区底大湾沿团结路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至团结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30米处时将陈某某及女儿刘应莱(7岁)撞伤,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勘现场查获。2020年1月2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2020年2月17日,李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及女儿刘某某共15088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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