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根**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与文华北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
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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