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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4****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中路往葡萄井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葡萄井路段时,被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驾驶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后将李某某带至仁某某中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0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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