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至陆某某城顺兴路口处被陆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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