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9********,傣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监狱干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饭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家人一起饮酒。12月19日09时04分左右,李某某驾驶云******号“宝马”小型轿车至本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92.0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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