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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3时20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号的“豪爵”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妻子陈某某从家中行驶至宜良县北古城—柴石滩公路3公里200米处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血送检。

经鉴定,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4.6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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