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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李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由西向东行驶,00时27分许当车行驶至祥和路艺山假日公馆路段时,遇见民警检查。民警对李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民警对李某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了李某某的血液。5月18日将提取的血液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87.50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李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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