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镇**村**组**号,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MS300号小型普通轿车(使用性质:非运营),沿丹寨县金钟开发区(道路类型:城市主干道)往丹寨县城区方向行驶,20时24分,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1.0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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