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住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5时30 分,临泽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临泽县**镇**村**社居民李某某养殖场门口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AY****号小型面包车停在养殖场路口阻碍垃圾车通行,经提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内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9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罚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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