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10303XXXXXXXX08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系宝鸡XXXX厂退休工人。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晚 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XXXXX小型轿车沿金陵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陵西路尚居路路口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15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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