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9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小塘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小塘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魏源路与雪峰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北塔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5.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车辆湘******已由罗国强于2020年9月15日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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