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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邓州市******号,住邓州市南****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电动四轮车,行驶至邓州市**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红色“凯达”牌电动四轮车的车辆类型为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5.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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