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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口,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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