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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系农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3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0时2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9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澄城县青正街五路南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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