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时42分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三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方向行驶,至潭洲大道与三大桥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494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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