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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31969********,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李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83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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