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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03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酒后驾驶晋L*****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学校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98.8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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