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03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L*****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学校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98.8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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